现实中情侣分手时,常常会有这样的场景:
男生提出“要回之前花的钱”;
女生觉得“这是恋爱时自愿付出的”;
有人提出要“分手补偿”,甚至签“分手协议”……
这时问题就来了:
情侣之间的钱算“赠与”吗?还是“借款”?可以要回来吗?分手费合法吗?
二、真实案例
案例1:分手后索要10万“彩礼+消费”,法院只支持一部分 江苏某男生在恋爱期间向女友赠送约10万元,包括转账、节日礼物、日常消费。分手后要求返还全部“费用”。法院认定其中与结婚直接相关的彩礼部分(如房租、定金)可酌情返还,但日常恋爱支出、节日红包等视为无偿赠与,不支持返还。
案例2:签了“分手补偿协议”,法院照样判无效 一对情侣约定:如分手,男方需支付“精神损失费”20万元。后双方分手,女方起诉要求履行该协议。法院判定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,属感情交易,不具有法律效力,驳回诉求。

三、法律怎么说?
1. 一般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可以按照赠与合同进行解释和处理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一条中规定: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中规定: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
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
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
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,这意味着:
2. 最高法司法解释:彩礼返还
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第五条: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第六条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但仅限彩礼,非日常开销。根据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第三条有说明彩礼应该如何认定:
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,不属于彩礼:
(一) 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
(二)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
(三)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简单来说就是:
3. 关于“分手协议”或“精神赔偿”的效力:
民间签署的“补偿协议”,若仅因分手而设定金钱赔偿,可能被认定为变相“情感交易”,属于违反公序良俗,一般会认定为无效;
若确实存在例如侵犯名誉权、造成伤害等行为,则可另案起诉。

四、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“恋爱期间的钱”?

五、恋爱时转账要注意这些细节:
📌 备注很关键:建议加备注“借款”“结婚支出”,不要仅写“爱你”“转账啦”,否则很难主张返还;
📌 聊天记录也重要:能反映转账是借、是赠,还是为结婚准备;
📌 有书面协议最好:哪怕是简单白纸黑字写清楚“借款金额、用途、还款期限”也很有用。
六、小结建议
恋爱自由,转账送礼也要留痕;
想追回“恋爱期间的钱”,关键看是否为附条件赠与或借款;
“分手补偿协议”法律不一定承认,尤其是涉及“情感交易”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