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言:
不少人以为给上司送点礼是“人情世故”,可你知道吗?这样的“礼”一旦触犯红线,不仅送的人涉嫌行贿,被收下的上司也可能构成受贿,甚至双双入刑!
一、送礼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?
我国《刑法》明确规定了受贿罪和行贿罪。常见的误区是认为只有被动收礼的人才违法,其实送礼人若意图“请托办事”,已可能构成行贿。与此同时,被动收礼者一旦接受与职务相关的财物,也可能构成受贿。
法律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:
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”
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:
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,是行贿罪。”
二、5个真实案例详解
案例1:送购物卡求“关照”,双双被判刑
【案情】深圳一私企老板王某,为感谢区环保局赵某的“照顾”,在春节送上1万元购物卡。赵某收下后未实际提供帮助,但两人均被立案。
【结果】法院认定双方主观意图明显,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;赵某构成受贿罪,判刑3年。
案例2:中秋送茅台换晋升,被识破全军覆没
【案情】某国企员工陈某为谋求岗位晋升,送给上司杨处长3瓶茅台及5000元红包。纪委调查发现后,单位多人牵涉其中。
【结果】杨处长因收受财物被撤职并判刑4年,陈某行贿罪成立,记入诚信档案。
案例3:红包藏在资料袋,仍难逃法网
【案情】湖南某建筑公司为顺利通过竣工验收,在提交资料时暗藏2万元现金红包,上交给项目负责人。
【结果】负责人主动向纪委说明,属自首减轻处罚;送礼人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,公司罚款20万元。
案例4:婚礼送金器被定性为变相贿赂
【案情】一公务员李某婚礼上收受辖区公司老板金项链等礼物,未登记。后被查出该公司有项目在审批中。
【结果】法院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利益,判处李某3年刑期,缓刑执行。
案例5:“纯属感谢”不成立,关键在“因果关系”
【案情】某医生为患者提供手术“绿色通道”,术后家属送上红包。医生称系感谢无所求,但证据显示早有“暗示”。
【结果】因红包与手术便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,医生被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
三、5个司法实践解析
实践1:对受贿罪的“被动收受”理解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号指出,即使没有明确索贿,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有所图并默许收受,也构成受贿。
实践2:行贿人未获得利益也构罪
《刑法解释》明确,即使送礼人未实际获得利益,只要主观上“意图请托”,就构成行贿罪,不以实际结果为前提。
实践3:“人情往来”需有界限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三条:节日、婚丧嫁娶等期间的礼金,如果超出合理范围,或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,应认定为非法收受。
实践4:主动退还可从轻处罚
依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三条,受贿后如主动退还或上交财物、如实供述,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实践5: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并存时的定性
如单位负责人以职务名义收受贿赂归个人所有,构成个人受贿罪;若归单位使用,构成单位受贿罪。
四、你怎么看?
问题: 朋友让你帮忙疏通关系给领导送礼,你只是转交红包,没有从中获利,你会构成犯罪吗?
参考答案:
五、总结
“给上司送礼”如果脱离了正常人情,沾上了职务便利和利益交换的色彩,就可能从“礼尚往来”演变为“违法犯罪”。送的人可能涉嫌行贿,收的人更可能构成受贿,轻则丢官失职,重则锒铛入狱。做人做事留有分寸,才是真正的聪明之道。